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4-10-23 11:32:10  點閱:126


受文者:彰化縣芬園鄉寶山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39663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1371A號函辦理。
二、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是以,教師如確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情事,應予平時考核,始可對之為申誡之懲處。然實務上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屢有誤用該目規定(即未令教師改善或誤以為已令教師改善),致有錯誤之事實認定及關於事實與法律概念關係涵攝明顯錯誤作成瑕疵判斷,而遭撤銷。
三、 請貴校應注意該目之適用,如有此類情形是否亦可依同條項款第4目「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或第7目「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予以涵攝,避免發生遭救濟機關撤銷之情形。

 

正本: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高中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