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8-28 10:15:09 點閱:975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 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 說明,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 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 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 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 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 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 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三、公教人員於本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 嗣於本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 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