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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照種 - 校園公告 | 2020-08-28 | 人氣:615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行政院臺八十八人政住字第三○○○九九號函修正第三點

行政院102年5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32439號函修正第二點、第四點

一、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三、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五、經費編列:

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

六、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

(二)各機關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商租借各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放使用。

七、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