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規定補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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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4-05-17 11:20:34  點閱:2399


受文者:彰化縣芬園鄉寶山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3018150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共2個電子檔) (1130181501_ATTACH1.pdf 1130181501_ATTACH2.pdf)

 

主旨: 銓敘部就該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所釋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規定補充規範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府各處(本府人事處除外)
副本: 本府人事處